2014臺南市國際龍舟錦標賽實施辦法

一、宗  旨:為結合傳統民俗文化與運動推廣,推展全民體育活動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,特舉辦本活動。

二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交通部觀光旅遊局

三、主辦單位:臺南市政府

四、承辦單位:臺南市政府教育局、臺南市體育處

五、協辦單位: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、臺南市體育總會划船委員會、鹿耳門天后宮、正統鹿耳門聖母廟、安平開台天后宮、安平觀音亭、安平區公所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、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、臺南市政府水利局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、臺南市政府工務局、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、臺南市政府文化局、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、臺南市政府農業局、臺南市政府民政局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、臺南市政府勞工局、臺南市稅務局、臺南市立建興國中、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、臺南市立安平國民中學、臺南市安平區安平國民小學、臺南市安平區西門國民小學、臺南市東區勝利國民小學、臺南市北區賢北國民小學、臺南市中西區協進國民小學、臺南市中西區協進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、臺南市立安南醫院、民安救護車

六、競賽日期: 103年5月29日(星期四)至6月2日(星期一)共5天,並於5月29日(星期四)下午7時正舉行開幕典禮,參加比賽隊伍應於29日下午6時到場;於6月2日(星期一)晚上9時30分舉行閉幕典禮。

七、 報名手續:

(一)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方式,請逕至「2014臺南市國際龍舟錦標賽」網站報名,網http://120.116.80.106/dgb2014。

(二)報名日期:103年4月1日(星期二)上午8時起至4月30日(星期三)下午5時止

(三)請於網路報名的期限內至報名網站填寫相關報名資料,報名資料須加註單位,並詳盡填寫

個人與單位電話等聯絡方式以及第二聯絡人;另為製發選手(隊職員)證,請上傳隊員照片,並請於確認報名資料後加蓋單位章,於註冊日期前將報名資料繳交至註冊單位(如註冊辦法說明)。

八、註冊方式:

1.註冊地點:臺南市體育處(地址: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)

2.註冊日期:103年5 月9日(星期五)下午5:00止(以郵戳為憑)。

3.請於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表一式二份(一份自留,一份送繳大會),加蓋單位印信送交臺南市體育處辦理註冊。參加隊員與本辦法第十一條參加資格不合時,一律不予受理,但經報名,務必參加競賽,不得棄權,如無正當理由棄權者,大會得保留其報名參加次一年比賽權利。

九、競賽地點:本市安平區運河(安億橋至承天橋河段)

十、比賽距離:300公尺。

十一、競賽組別:

(一)大型龍舟賽(爭先賽制)

1. 公開男、女組  2. 高中(職)男、女組        3. 國中男、女組

4. 首長組    5. 長青組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6. 公教混合組

7. 社會團體       8. 區政聯組                9. 國際友人組

 (二)小型龍舟賽(奪標賽制)

 1.公開男子組 2.公開女子組    3.高中(職)男子組    4.公教男子組   

十二、人員資格:

(一)公開男、女組:國內外一般社會人士、團體及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均可組隊參加。

(二)學校男、女組:國內外公私立高中(職)國中等學校在校學生,由其學校組隊報名參加。

(三)首長組:國內政府機關首長(科、課長以上)、民意代表、各級學校校長

(四)長青組:國內年長之男女均可組隊參加,但男子限在60歲(42年(含)以前出生者)以上,女子限在55歲(47年(含)以前出生者)以上。

(五)公教混合組:國內各公務機關教職員所屬各單位人員,由其單位〈教師部分可跨校〉報名參加,且上場比賽之隊伍女子人數不得低於6人。

(六)社會團體組: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社會社團組隊報名參加。

(七)區政聯組:本市各所屬單位人員〈含里長、鄰長〉組隊〈不可跨區〉報名參加。

(八)國際友人組:由外籍人士組隊報名參加。

十三、人數規定:

(一)大型龍舟:每隊漿手18人、舵手1人、鼓手1人、計20人。得報24人(舵手性別及參加隊數不受限制)。

(二)小型龍舟:每隊漿手12人、舵手1人、鼓手1人,共14人,得報18人(舵手性別及參加隊數不受限制)。

(三)各隊應設領隊、指導、管理、隊長各一人,如領隊、指導、管理須下舟參加競賽時,須列入選手報名單內,否則不得臨時參加。

十四、競賽制度:

(一)大型龍舟除公開男女組、高中男女及國中男女組採雙敗淘汰,其餘各組改採單淘汰賽方式,以爭先決定名次。

(二)小型龍舟賽雙淘汰奪標制。

(三)各組參加隊數不足3隊時,由大會依同性質並組比賽:3隊時取一名;4至6隊時取二名;7至10隊時取四名;11至14隊時取五名,15隊以上(含15隊)取六名,同組每一隊員只得報名參加一隊,舵手不受此限,如有違反規定時,即取消該隊隊員之個人競員資格,不得提出異議。

(四)高中(職)學校女組倘報名隊數不足5隊即併入社會女子組;國中女子組若未達3隊者取消該組別競賽,達3隊以上取1隊。

十五、競賽賽程及抽籤日期:競賽賽程於抽籤後編定之,抽籤日期於5 月12日(星期一)上午9時於本府永華市政中心一樓東哲廳舉行(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)舉行並召開第一次領隊會議,分發練習時間表,當日未參加抽籤者由大會代抽,不得異議。練習時間表請自行至臺南市體育處領取,不另寄發。第二次領隊會議於 5月26日(星期一)上午9時在永華市政中心一樓東哲廳舉行。不另函通知。

十六、獎  勵:各組優勝除頒發獎盃一座外,隊職員頒發獎狀一張。另頒發優勝獎勵金,除公開男子組大型龍舟外、其餘各組獎勵金額均同,獎勵金均需依所得稅法扣繳。獎額分配如下:

(一)各組參加隊伍3隊時錄取一名,除各發給獎盃一座外,第一名獎金參仟元。

(二)各組參加隊伍4~6隊時錄取二名,除各發給獎盃一座外,第一名獎金伍仟元,第二名獎金參仟元。

(三)各組參加隊伍7~10隊時錄取前四名,除各發給獎盃一座外,第一名獎金捌仟元,第二名獎金伍仟元,第三名參仟元。

(四)各組參加隊伍11~14隊時錄取前五名,各發給獎盃外,第一名獎金壹萬伍仟元,第二名捌仟元,第三名伍仟元,第四名參仟元。

(五)各組參加隊數15~17隊時錄取六名,除各發給獎盃一座外,第一名獎金貳萬元,第二名獎金壹萬貳仟元,第三名捌仟元,第四名伍仟元,第五名參仟元。

(六)各組參加隊伍18隊以上(含18隊)錄取六名,除發給獎盃一座外,第一名獎金伍萬元,第二名參萬元,第三名貳萬元,第四名壹萬元,第五名八仟元,第六名伍仟元。

(七)公開男子組大型龍舟10隊以內競賽,發給第一名獎金壹拾萬元,第二名獎金伍萬元,第三名獎金貳萬元,第四名獎金壹萬元;10隊以上競賽。每增加一隊第一名加發獎金貳萬元,第二名加發壹萬元,至多以20隊計算。

〈八〉長青組:為鼓勵高齡者參與,得視其表現情形酌增獎勵名次。

十七、練  習:

凡參加競賽之各隊於賽前均應做適當練習,每隊有4次賽前練習時間,練習時間為5月16(五)日至25日(日)止,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(請在線上報名時自行填寫4個練習時段各時段8個名額,依報名先後順序排定額滿為止),練習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,另行訂定公告。

十八、競賽資訊若需公告,或天候因素如有延期,將公布於臺南市運動地圖資訊網(http://sportmap.tn.edu.tw/)等網站,請隨時上網查閱。

十九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由臺南市體育處隨時修訂公布實施。


2014臺南市國際龍舟錦標賽比賽規則

 

一、凡參加本龍舟競賽者,均須遵守本規則之各項規定。

二、競賽距離:大型及小型龍舟均為300公尺。

三、參加競賽人員比賽服裝應整齊劃一並應攜帶大會製發之隊職員證(選手證)及身分證至檢錄處等候點名核驗。

四、報名參加者需自行做體格檢查,以適於參加龍舟競賽者為限,而代表每隊申請參加之負責人,需負責確保參加者符合此規定。

五、凡參加競賽隊伍,須在大會開幕前一小時抵達隊員休息區(另訂),出賽隊員名單及選手證(限報名有案者)應於出賽前半小時,送交大會檢錄處聽候點名,遲到者以棄權論;每人限參加同組別一隊(舵手除外)並可跨組報名,惟不得有冒名頂替之情事,如經查覺有冒名頂替事實者,即取消該隊之競賽資格;混合組出賽之男女隊員人數務必正確,倘於起點複查時發現,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。各隊對比賽隊員資格有疑問者,須在賽前60分提出,賽後不得提出異議。

六、各隊須依指定時間內將各該隊龍舟划到競賽之起點,如延誤時間且遲到時間達5分鐘時,以失敗論。

七、比賽時一律採用大會提供之龍舟、划槳、鑼鼓及舵,且應於賽前自行檢查妥當;比賽中如發生故障等問題,應予重新比賽,並不得有異議。

八、發令員未嗚槍前不得出發,否則以犯規論,二次犯規者,取消該隊競賽資格。競賽槍響後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暫停競賽。

九、各隊須依抽定之水道次划行,到達終點時,必須遵照規定航道划至指定地點交船,不得阻礙競賽之進行,否則以犯規論,並取消其競賽資格。

十、大型龍舟分道,以起點至終點為止。小型龍舟分道,以起點至終點奪標為止。

十一、為發揚團隊精神、鼓舞競賽熱情,各隊可自組啦啦隊,於比賽時各為各該隊伍加油,其形式不拘,惟不得妨害大會秩序及比賽進行。

十二、各參賽隊伍應服從下水處管理人員及救生員安全指導,於比賽時應全程穿著救生衣(檢錄至比賽結束上岸),違者取消該隊競賽資格。

十三、違背運動精神、不服大會裁決或任採取不當抗議行為而影響賽場秩序者,取消競賽資格。

十四、大型龍舟槳手一律採用坐姿划法,違者判取消該隊競賽資格。坐姿姿勢之判定係以槳手划槳時應面向船首,雙腳較臀部距船首為近,且臀部不離開座位為準,是否違規由大會姿勢檢查員判定,小型龍舟划法不限。

十五、舵手不得助划,違者取消該隊競賽資格,助划之判定由大會裁判組設置舵手姿勢檢查員擔任。

十六、各隊到達終點時,大型龍舟賽以船頭到達終點先後決定名次;小型龍舟賽以搶得標旗為優勝,惟搶標旗時,不得強奪他隊已搶得之標旗,違者以犯規論,取消其競賽資格。『附註:(1)搶取標旗離開標筒時,即視為已取得標旗論。(2)取得標旗後,搶標者跌入水中,亦以取標旗論。(3)搶標旗時標旗尚未離開旗筒,而被他隊搶取者,以得標旗者為優勝,但不得有粗暴不當之行為,否則以失敗論。(4)兩隊均未搶得標旗時,抽籤決定之。(5)兩隊同時搶取標旗時其時間在五秒鐘以內時,抽籤決定勝敗。』

十七、檢錄處設在起點岸邊,檢查競賽隊員身份;登舟處為起點岸邊。

十八、競賽時龍舟抵達終點後,應靜候大會準備之快艇拖回起點,不得違抗。

十九、檢錄後不得離開檢錄處,否則以棄權論。

二十、每場比賽實際與賽人數,除鼓手、舵手不可缺額外,大型龍舟槳手應有12人以上,小型龍舟槳手應有10人,違者以棄權論。

廿一、競賽日(5月29至6月2日)除因特殊情況,由大會宣佈延期舉行外,不受天侯影響(如遇風雨)亦照常競賽。

廿二、各隊舵手可外借,但得自行負責,同一舵手可參加二隊以上。

廿三、比賽槍響後若有隊員掉下水,即以該隊失敗論。如大會提供之龍舟和舵手等設施發生不可抗力之設施故障,應予重賽,不得異議。

廿四、如故意損壞龍舟上任何設備者,應照價賠償,不得異議。

廿五、女子隊除舵手外,不得有男性參加,但男子隊可容許女性隊員參加。

廿六、競賽前後如有違反大會一切規定者,交審判委員會處理,倘有特殊情形發生時,得會同警方處理。

廿七、競賽時各隊在比賽槍響前,所持划漿必須離開水面;大型龍舟或小型龍舟均應遵守此項規定,但舟舵不受此限,第一次犯規時,予以警告,第二次犯規時,即取消該隊競賽資格。

廿八、龍舟偏離航道衝出分道線,進入他道時,以失敗論;但因船隻遇不可抗力情況而偏離水道經裁判判定屬實,並經裁判長判決該場重賽時,該場各隊必須重賽,否則以棄權論。

廿九、對大會裁判之判決如有異議,得於該場比賽後60鐘內提出申訴,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,000

     元。

三十、凡參加競賽隊伍,競賽時均須使用鑼鼓,不得使用哨子,如發現使用哨子者,即取消該隊競賽資格。

三十一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由臺南市體育處隨時修訂公布實施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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